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六祖寺基建工程资料管理基本规定(试行)六祖寺基建管理办公室2014年5月六祖寺基建工程资料管理基本规定1、 目的加强基建工程建设全过程、规范化的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为工程建设的决策、管理、使用、维护,提供资料支持与保障。2、 适用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各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基建工程资料管理档案。所有计划开建、新开建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本规定建立该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档案,在该项工程竣工验收二个月内,将该工程项目的档案副本送六祖寺基建办存档。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工程资料管理档案,收集整理并补充相关工程建设资料,在该项工程竣工验收二个月内,将档案的副本送六祖寺基建办存档。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建设资料的现存情况,对历史资料收集整理,在2014年底前建立相应的工程档案,并将副本送六祖寺基建办存档。3、 参照标准与术语3.1参照标准3.1.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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