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管理办法规定备用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备用金管理,加强备用金使用监管,确保备用金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备用金为因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借给院工作单位(部门)经办人的款项。备用金按使用用途分为一般备用金、业务备用金;按管理形式分为定额备用金、非定额备用金。一般备用金是指备作差旅费、野外工作经常开支及零星采购、复印、装订等零星开支用途的款项;业务备用金是指经办业务已经或正在发生并已确认付款金额,尚未取得发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院有关费用管理规定,需由财务科银行付(汇)款的业务款项,如订购款、保证金、大额租车费、大额劳务费以及达到应由银行付款结算金额的汽修费、图文制作费等。定额备用金是指院对经常使用备用金的部门或工作人员根据其零星开支、零星采购等实际需要核定一个现金额度,并保有其核定额度用于周转的备用金。除定额备用金外的为非定额备用金。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及承担我院项目在我院借支备用金的其他单位经办人员。第二章 备用金申请及审批第三条 备用金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