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二、票据行为的特点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则是仅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为目的,发生票据上的债务的法律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分类 票据的法律行为: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内容并发生票据上债务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准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效力的票据行为。如付款,划线、涂销、更改等,是准法律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出票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行为 (本票的发票,汇票的承兑和参加承兑以及汇票和本票(或加上支票)的保证,支票的保付都是以承担票据债务为行为人的直接目的,至于汇票的发票、汇票和本票的背书虽然与前几种行为有所不同,行为人的直接目的不是承担债务(汇票发票人发票的直接目的是支付委托,背书人背书的直接目的是转移权利),但行为人意思的实质仍在于承担债务,法律也使行为人负担票据上的义务。因此,这些行为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票据行为的性质 大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