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形式包括行政法规及规章以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形式 (一)行政法规; (二)行政规章; (三)行政公告、通告; (四)行政规定和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一节行政立法一、含义与特征(一)含义1动态意义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2静态意义上述立法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3.教材支持的定义:行政立法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特征: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其结果是出台行政法规和规章。 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 4. 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55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66行政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