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基金的设立、发行和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一)设立的制度 1 、核准制:指基金的设立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必须经基金主管机关审查通过才能生效。 主管机关有权对基金发起人及基金设立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其采取的是实质管理原则。 日本、英国、我国及台湾地区都采取核准制。 2 、注册制:采用的是公开管理原则。根据该原则,基金发起人必须将贪污应公开的与基金设立有关的信息公之于众,基金主管机关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严格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不涉及任何基金设立的实质性条件。 只要设立申请人贪污将有关信息完整、及时、准确地予以披露,主管机关就不得拒绝其发行。美国就是此制。 (二)设立的程序 1 、确定基金性质 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开放还是封闭型基金。 2 、拟定相关文件 包括:可行性报告,基金章程,信托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等。 3 、签订相关协议 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签订各项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4 、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基金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核准的决定。 5 、募集资金 在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