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实践研究基于深圳南山的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起施行)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制订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第四部分,第二十章,第六十五条) 2012年5月,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督学责任区建设是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