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铅、汞、锰、苯中毒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陈可风我国法定的职业中毒目录包括56种(类)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