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复查复核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复查复核工作原则 (一)法定途径优先 一是中央领导有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二是信访条例有规定。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信访兜底到位。 可以考虑将没有明确法定处理途径的事项纳入信访复查复核范围,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扶弱帮困,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环保部门如何落实“法定途径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措施和途径作出了明确规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对准确把握各类信访问题属性,分类导入法定途径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环保厅2015年在我省第一批制定了环境保护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明确了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信访七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