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一节 药品价格管理w 政府定价:依照价格法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w 政府指导价: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w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一)价格主管部门w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w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w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二)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w 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w 实行政府定价的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垄断经营的特殊药品;预防用药。w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三)由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w 1、由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目录:w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医保目录)的甲类药品;w 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包括麻,一精,计生、计免,及处在专利期或行政保护期的专利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