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司法证明第一节 司法证明概述 一、司法证明的概念 司法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所作的活动。 二、司法证明的特征 (一)证明的主体是案件的诉讼主体。 (二)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三)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三、司法证明的种类 (一)根据证明的表现形态不同,可以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二)根据证明对象所属的领域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四、“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二)证据的种类不同。 (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四)证明对象不同。 (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为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 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特征 (一)证明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并对正确处理案件有影响的事实, (二)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三)证明对象必须是指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