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问题之三财产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案 例 宋某和李某系继母女,宋夫即李父去世时遗下夫妻共有房屋5间,一直由宋和李共同居住,宋居东2间、李居西3间。宋去国外居住后,5间房屋均由李居住。李未经宋同意,擅自将产权变更为自己所有。宋得知要求析产,遭拒绝并否认其为继母。宋起诉要求确认产权。 问题: (1)本案中,宋应享有多少单独产权? (2)宋与李共有的房屋应为多少?如何产生的共有? (3)李作为宋某单独产权义务人和共有人应负何种义务? (4)李某行为性质如何? (5)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主体共有人 共有的客体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关系 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的特征: (1)主体的多数性 (2)客体的同一性 (3)内容的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产生原因的共同性 (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确定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特点: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 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的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