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第一节民法的渊源(图)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院据以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一、民事立法(制定的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实证法为法的唯一渊源,实证法的基础是国家权力,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此外,自然法学派认为,有永恒不变的法律并已经载明于法典,成文法因此独占法律规范的源泉,而几乎无习惯法存在的余地。1、民法典(民法通则)2、成文的特别民法(1)一般的民事单行法,如,担保法(2)商事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3、民事法规,如,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条例等。4、行政法律规范中的民法规范,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关于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参:CL7A、54A/4a)二、有权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狭义)司法解释 民法中重要的司法解释,包括但不限于:q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q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q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q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