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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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黎川县人才 引进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实施 人才回归 与 人才强县战略, 吸引更多优秀高层次人才服务黎川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为“作风引领,团结实干,彰显特色,跨越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证,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党管人才原则 。 (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 (三)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 (四)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黎川 县 机关 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 对象是: (一) 市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

2、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市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 ,年龄限制在 45 周岁以内 。 (二) “ 985”工程 院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限制在 40 周岁以内 。 (三)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年龄限制在 40 周岁- 2 - 以内 。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年龄限制在 45 周岁以内 。 (五)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限制在 45 周岁以内 。 (六)急需紧缺的其他特殊人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年龄限制在45 周岁以内。 1.陶瓷、新型塑料、油画 、香榧 等主导产业 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 2.城市、交通 及农林水 等 部门 工程技术需

3、要的专业技术人才; 3.卫生 、金融(会计、审计) 系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技能且在黎川行业领域内急需的人才。 对于 年龄不符 合条件但 属于 县里 确实急切需要引进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 年龄 可以放宽到 50 周岁以内。 第五条 引进人才 应具备以下 条件: (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 二 ) 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 (三) 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不属于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 3 - 调查或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

4、 第三章 引进方式 和程序 第六条 引进人才 采取个人自荐与公开招聘、高等院校推荐与社会方面举荐、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等形式进行, 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 正式调入。 机关事业单位采取正式调入方式引进人才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向 县委组织部(党群系统)或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 政府系统)提出申调请示,通过调档等方式确定人才身份、编制等情况后,按照“先核编进入、后逐步消化”原则,由 县委组织部(党群系统)或县人事调配工作领 导小组( 政府系统)研究同意下达抄告单后,按规定办理调入手续;采取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人才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项目、课题的具体情况,经 县委组织部(党群系

5、统)或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 政府系统)同意后,签订合同引进。 (二) 全职引进 。 不改变人才户籍、身份和人事关系,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 3 个月以上。 (三)柔性引进。在不改变人才户籍、身份和人事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为完成某项重点项目或技术攻关等工作任务,通过科研技术合作、项目课题研究、专利技术转让、入股投资等途径,签定合同引进人才。 第四章 相关服务 与 待遇 - 4 - 第七条 凡引进 到黎川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以 享受 以下服务: (一)户籍办理。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要求取得黎川县常住户口的,用人单位或落户人持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

6、子女入学。 引进人才 的子女愿意随父母来黎川就学的,由教育 体育局 负责协调入学,与黎川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社会保险。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黎川居住或就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享受待遇时,按 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职称评定。 具有“ 985”工程 院校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接转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的,县人社 部门可为其新建档案,并承认其原有的身份、工龄。对其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认可,并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紧缺的特

7、殊人才或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人才,可低职高聘。对品德好、贡献突出的可推荐破格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 安排公益性岗位。 引进人才的 配偶 或 子女属于 待业的,由用人单位会同组织、人 社 部门适当安排公益性岗位工作 。 第 八 条 引进到黎川工作的各类人才,享受同类- 5 - 人员的正常工资待遇,同时享受以下 两项 补助。 (一)生活补助。 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含具有黎川户籍的引进人才),经 年度 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的可以享受生活补助, 生活补助在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 人才发展基金中支出,按 年度发放。补助标准为:“ 985”工程 院校全日制本

8、科毕业生 且 年度考核为合格 及 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 10000 元;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度考核为合格 及 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20000 元;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度考核为合格 及 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 120000 元。 (二)住房补贴。 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含具有黎川户籍的引进人才),实行住房安排或住房补贴政策。 1.在黎川没有住房的,县里安排其在廉租房 (公租房) 居住,但产权归县里,且 在 其购房后 予以 收回; 2.在黎川工作满 5 周年,经年度考核为合格 及 以上的且在黎川购买住房的, 可以凭购房合同与发票 向县委人才办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

9、, 购房补贴由 人才发展基金中支出。补贴标准:“ 985”工程 院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且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及 以上的一次性 补贴50000 元;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度考核为合格 及 以上的 一次性补贴 80000 元;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度考核为合格 及 以上的 一次性补贴 100000 元。 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引进且正式调入 黎- 6 - 川籍 45 周岁以上 50 周岁以内 的 人才,不享受上述两项生活补助与住房补贴。 第 九 条 实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服务制度。 对引进的 具有“ 985”工程 院校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10、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每年由县委人才办统一组织一次免费体检。对引进并在本县定居的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 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具有博士学位的顶尖人才,每年由县委人才办统一安排 10 20 天的疗养活动。 本办法出台以前,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自主招聘或经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调入且已经落实事业编制的“ 985”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其他院校硕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不享受本章第七至第九条的相关服务与待遇。 第 五 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 。 引进人才要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与用人单位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工作计

11、划,每年对年度工作业绩进行总结,以书 面形式报送县 委 人才 办备案。 第十 一 条 建立实绩考核制度 。 建立年度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人才考核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除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外,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成立考核组,重点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评结果作为人才职务晋升、兑现补贴、实施奖励、- 7 - 调整待遇、续聘、解聘 的依据。引进的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相关待遇, 或责令退还已经享受的相关奖励。 第十 二 条 建立领导联系制度。 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联系优秀人才制度, 加强沟通交流,

12、及时掌握优秀人才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解决他们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建立建言献策制度。 引进人才对黎川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等问题形成的调研报告、人才工作理论研究文章等,可及时报送县 委 人才办,县 委 人才办应及时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参阅。 第十四条 建立人才档案。 县 委 人才办建立引进人才业绩档案、信息库。业绩档案包括: 年度考核登记表、从事专业工作简要情况、获奖情况(证书复印件)、著作与论文复印件、组织人社部门考核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等,并将用人单 位上报的个人政治思想、业务工作等方面情况,及时存档。 第十五条 建立人才储备制度。 凡

13、在黎川工作且属于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中级及以上)和党政管理人才,将人事档案移交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代理的未就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均属于人才储备对象。县 委 人才办负责收集人才储备的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设立县人才 发展 专项 基金。 县政府在- 8 - 县 委 人才办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首期由 县财政安排 100 万元。从 2018 年开始, 根据上年 专项 基金使用情况及时预算补足至 100 万元 。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兑现补贴、实施奖励 及人才培养、开发、引 进、管理、服务等,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 七 条 建立人才工作协调机制。 人才引进工作由县委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 ( 县委 人才办) 负责综合协调、牵头抓总 , 负责党群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 ;县编办 负责落实编制;县人社局负责 政府系统机关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人才引进工作经费 ;其他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良好的人才引进工作格局。 第 六 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我县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以及在引进人才智力工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县 委、 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 九 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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