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三级安全教育瓦村电厂三级安全教育之部门级安全教育-2019 年6 月水电站三级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是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水电站三级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水电站三级安全教育其他方面的规定 此外,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企业标准、电厂管理制度中都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