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 6 月 6 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 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
2、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 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 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 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 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 业发生支出, 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 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 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 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 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 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 票)、 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 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
4、出以 发票(包括按照 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 证号、支出 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 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 企 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
5、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 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 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 实际发生, 应当在当
6、年度汇算清 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 开发票、其他外部凭 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 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 开、 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 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 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
7、)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 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 的,企 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 票、其他外部凭 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 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 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第
8、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 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 补年限不得超 过五年。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 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 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 应税劳务的其他企 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
9、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 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 线电视、网 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 业 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10、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 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 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 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 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 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了 办法。二、主要意义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 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
11、于操作出 发, 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 围、管理原 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 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 优 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 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 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 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 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 风险。三是 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 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 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三、主要内容(一)适用
12、范围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 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基本原则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 实性、合法性、关 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 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 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 证明资料。(三)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 业支
13、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 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 书。以上 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 够证明税前扣除凭 证真实性的资料,企 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五)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 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 规定,在 发生支出时,自行
14、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 资,工 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 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 发票、 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六)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 证, 为此, 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七)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
15、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 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 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
16、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 规发票、不合 规其他外部凭 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 证 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 过 5 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 换开符合 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 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 应支出也可以追 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 5 年。(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
17、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 换开符合 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八)特殊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 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6 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 证,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 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四、施行时间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