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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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IANBAO REAL ESTATE 规章制度1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规 章 制 度第 一 篇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司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优 化 人 力 资 源 结 构 , 体 现 公 司 人 性 化 管 理理 念 , 实 现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 标 准 化 、 制 度 化 、 程 序 化 、 根 据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规 定 。第 二 条 本 公 司 自 董 事 长 以 下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 均 称 为 本 公 司 员 工 , 分 为 正 式 员 工 、试 用 员 工 。第 三 条

2、 本 公 司 员 工 的 聘 用 、 职 务 任 免 、 人 事 变 动 、 出 差 、 离 职 、 考 勤 、 绩 效 考核 、 奖 惩 、 薪 资 、 福 利 待 遇 、 员 工 培 训 、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及 其 它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事项 除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外 , 均 按 本 制 度 办 理 。第 四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均 应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第 二 章 聘 用第 五 条 各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每 年 第 四 季 度 上 报 次 年 度 人 员 需 求 计 划 。 人 力 资源 部 汇 总 编 制 公 司 下 一

3、 年 度 需 求 计 划 , 报 总 裁 申 批 。第 六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的 聘 用 , 包 括 招 聘 、 录 用 、 报 到 和 试 用 四 个 环 节 。第 七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招 聘 坚 持 统 一 管 理 、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 控 制 编 制 、 先 内 后外 的 原 则 ; 公 平 竞 争 、 择 优 录 用 的 原 则 。第 八 条 本 公 司 聘 用 员 工 参 照 应 聘 人 员 既 往 工 作 表 现 , 遵 循 学 识 、 品 德 、 能 力 、经 验 、 体 能 适 合 于 职 务 或 工 作 的 原 则 。第 九 条 对 员 工 的 聘

4、 用 ,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 各 部 门 至 少 提 前 一 周 向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提 交 人 员 需 求 表 , 列 明 所 需 人 员 各 额 条 件 以 及 聘 用 期 限 , 经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批 准 ,人 力 资 源 部 进 行 综 合 平 衡 后 报 董 事 长 审 批 后 自 行 实 施 。第 十 条 招 聘 计 划 经 董 事 长 批 准 后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完 成 招 聘 人 员 的 笔 试 、 初 试工 作 、 填 写 招 聘 表 , 经 初 步 筛 选 , 再 协 助 用 人 部 门 经 理 、 负 责 人 进 行 复 试 ,

5、 后 进行 招 聘 总 结 , 根 据 面 试 综 合 评 分 , 报 用 人 部 门 经 理 审 检 后 呈 报 董 事 长 批 准 , 由 人力 资 源 部 通 知 录 用 部 门 及 录 用 人 员 。第 十 一 条 录 用 人 员 接 到 通 知 后 , 次 日 到 公 司 报 到 。 录 用 人 员 在 人 力 资 源 部 人 员 引TIANBAO REAL ESTATE 规章制度2领 下 , 办 理 入 职 手 续 , 其 中 报 到 必 须 提 交 如 下 证 件 、 材 料 :1.、 一 寸 免 冠 照 片 2 张 。2、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 份 。 ( 原 件 当 面

6、 交 验 后 退 还 本 人 )3、 学 历 证 书 及 证 书 复 印 件 1 份 。 ( 如 上 )附 : 录 用 人 员 背 景 调 查 表 1 份 。第 十 二 条 应 聘 人 员 交 齐 证 件 、 材 料 后 , 人 力 资 源 部 与 该 员 工 签 订 员 工 试 用 期合 同 , 并 安 排 新 员 工 到 对 应 部 门 报 到 , 人 力 资 源 部 出 具 聘 用 员 工 入 职 单 , 1 试3 份 交 于 入 职 部 门 、 公 司 财 务 部 、 考 勤 员 , 接 收 部 门 接 收 到 新 员 工 安 排 入 职 后 , 需 填写 回 执 单 , 交 于 人

7、力 资 源 部 存 档 。 向 试 用 人 员 发 放 办 公 用 品 及 公 司 的 画 册 及 员 工 手 册 。 培 训 部 负 责 进 行 公 司 有 关 制 度 、 公 司 企 业 文 化 的 岗 前 培 训 , 用 人 部 门自 行 负 责 职 责 、 岗 位 所 必 须 的 基 础 知 识 的 岗 前 培 训 。第 十 三 条 新 进 人 员 的 试 用 期 依 据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年 限 约 定 试 用 期 限 , 试 用 期 满 转 正需 经 过 考 核 。 依 据 考 核 结 果 给 出 试 用 者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要 求 , 合 格 者 录 用 为 公 司

8、 正 式员 工 ,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办 理 辞 退 手 续 , 表 现 优 秀 者 可 经 部 门 同 意 , 报 分 管 领 导 , 经 总经 理 批 准 后 提 前 转 正 。 用 人 部 门 须 填 新 员 工 试 用 期 鉴 定 表 , 录 用 员 工 需 填 写 转 正 申 请 表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转 正 。第 十 四 条 新 进 人 员 于 试 用 期 间 应 遵 守 本 公 司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 品 行 和 能 力 欠 佳 的 ,不 适 合 本 职 工 作 的 , 公 司 有 权 依 据 考 核 结 果 给 予 辞 退 。第 十 五 条 新 入 职

9、员 工 薪 资 依 据 试 用 期 标 准 支 付 , 试 用 期 间 工 资 金 额 为 转 正 后 薪 资的 80%。第 十 六 条 新 入 职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间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停 止 试 用 的 , 其 薪 酬 按 公 司 与 试 用员 工 的 试 用 期 合 同 执 行 。第 三 章 职 务 任 免第 十 七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 才 能 担 任 相 关 职 务 :1、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应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熟 悉 业 务 , 具 有 多 年 实 际 工作 经 验 、 品 德 良 好

10、 、 能 力 突 出 、 业 绩 优 异 的 不 受 此 限 。2、 部 门 经 理 及 部 门 经 理 以 上 人 员 , 应 具 备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熟 悉 业 务 , 具 有 多 年实 际 工 作 经 验 , 工 作 表 现 和 成 绩 优 异 的 不 受 此 限 。3、 中 级 以 下 人 员 , 除 司 机 、 保 安 外 , 均 须 具 备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 其 自 身 条 件 符 合所 任 职 务 、 所 在 岗 们 的 要 求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等 高 层 管 理 者 , 以 及 各 职

11、能 部门 经 理 由 董 事 长 直 接 聘 任 。 各 职 能 部 门 副 经 理 以 下 人 员 由 分 管 公 司 根 据 用 人 计 划 要求 及 结 合 实 际 业 务 开 展 需 要 , 报 董 事 长 批 准 , 由 人 力 资 源 备 案 。TIANBAO REAL ESTATE 规章制度3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员 工 职 务 任 免 经 核 定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以 文 件 形 式 , 发 文 通 知 各 职 能部 门 。第 四 章 人 事 变 动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基 于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 可 随 时 调 动 员 工 的 工 作 或 服 务 地 点 ,

12、 被 调 员工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及 推 诿 。第 二 十 一 条 被 调 员 工 接 到 调 令 后 ,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妥 移 交 手 续 。 人 力 资源 关 于 调 令 一 试 3 份 交 于 被 调 员 工 的 原 部 门 , 即 将 调 入 部 门 , 及 财 务 部 各 1 份 ,并 附 回 执 存 档 。第 五 章 离 职第 二 十 二 条 员 工 离 职 包 括 辞 退 、 开 除 、 辞 职 、 退 休 等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对 违 纪 员 工 , 经 劝 告 、 教 育 、 训 诫 、 而 不 改 者 , 有 辞

13、退 的 权 利 。对 于 工 作 中 的 失 误 , 部 门 可 视 情 节 严 重 依 据 员 工 手 册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对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者 , 给 予 辞 退 :1、 一 年 记 过 3 次 的 ;2、 连 续 旷 工 3 日 的 ;3、 工 作 疏 忽 、 贻 误 重 大 事 项 , 致 使 公 司 蒙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4、 品 德 不 端 、 行 为 不 检 , 屡 次 教 育 仍 然 不 改 的 ;5、 擅 自 在 其 它 公 司 工 作 或 在 外 兼 职 者 ;6、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经 考 核 不

14、合 格 者 ;7、 其 它 原 因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按 相 关 规 定 辞 退 员 工 时 , 应 提 前 通 知 被 辞 退 人 员 , 由 其 直 属 领 导向 员 工 出 具 离 职 表 , 按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员 工 因 个 人 提 出 辞 职 的 , 应 首 先 向 主 管 领 导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 出具 局 面 辞 职 申 请 书 , 向 人 力 资 源 申 请 离 职 表 , 由 直 接 主 管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 部 门 经理 审 核 同 意 , 董 事 长 署 名 后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等 相

15、 关 部 门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并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 办 完 手 续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员 工 无 论 以 任 何 理 由 提 出 辞 职 申 请 , 必 须 提 前 7-15 日 提 出 , 以便 工 作 顺 利 交 接 。第 六 章 考 勤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考 勤 依 照 公 司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第 七 章 绩 效 考 核TIANBAO REAL ESTATE 规章制度4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员 工 的 绩 效 考 核 为 月 考 核 , 每 个 月 25 号 进 行 考 核 , 具 体 参 照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16、 。第 三 十 条 公 司 员 工 依 据 各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表 , 经 分 管 公 司 领 导 签 字 转 呈 董 事 长 批复 后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汇 总 整 理 ,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员 工 先 个 人 评 定 , 再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评定 , 最 终 由 绩 效 考 核 小 组 , 共 同 评 定 , 得 出 结 果 。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汇 总 整 理 、 存 档 ,并 交 于 财 务 部 一 份 , 列 入 当 月 工 资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第 三 十 一 条 考 核 小 组 人 员 应 严 守 秘 密 , 不 得 营 私 舞

17、弊 。第 八 章 福 利 待 遇第 三 十 二 条 为 了 保 障 公 司 员 工 享 受 国 家 法 定 福 利 、 激 发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和 主动 性 , 为 员 工 提 供 良 好 的 节 假 日 福 利 , 特 制 定 员 工 福 利 管 理 制 度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着 公 平 、 公 开 的 原 则 , 所 有 正 式 员 工 均 可 享 受 公 司 的 各 项 福 利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为 公 司 员 工 提 供 有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11 天 带薪 假 期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女 职

18、工 在 妇 女 节 ( 3 月 8 日 ) 当 天 可 休 假 半 天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司 在 传 统 节 日 向 每 位 员 工 发 放 价 值 不 等 的 实 物 , 如 汤 元 、 粽 子 、月 饼 等 。第 三 十 七 条 社 会 保 险公 司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 为 每 们 正 式 员 工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第 三 十 八 条 健 康 体 检公 司 每 年 4-5 月 份 为 所 有 正 式 员 工 安 排 一 次 体 检 活 动 。第 九 章 员 工 培 训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 员 工 培 训 根 据 培

19、训 管 理 制 度 及 培 训 流 程 严 格 执 行 。第 十 章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第 四 十 条 公 司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归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第 四 十 一 条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人 事 档 案 的 立 卷 、 归 档 、 补 充 、 借 阅 、管 理 等 事 项 。第 四 十 二 条 员 工 借 阅 人 事 档 案 须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领 取 人 事 档 案 借 阅 申 请 表 , 经填 写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签 字 批 准 后 方 可 借 阅 。 人 力 资 源 部 需 记 录 人 事 档 案 借 阅 登 记表 。TIANBAO REAL ESTATE 规章制度5第二篇 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图TIANBAO REAL ESTATE 规章制度6TIANBAO REAL ESTATE 规章制度7TIANBAO REAL ESTATE 规章制度8TIANBAO REAL ESTATE 规章制度9TIANBAO REAL ESTATE 规章制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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