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 药品管理法作为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对药品监管中很多问题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下面是带来的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盼望对大家有关心。 篇一: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 近日,读完横峰县局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存疑一文后,经认真推敲,也有几点看法: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放在同一条款中规定惩罚幅度,笔者认为是合理的。“伪造、变造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是一种许可证件缺失或者说是一种应经行政许可而未获行政许可的即从事某种行为的违法行为。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对于买方(租入方、借入方)来讲,也是一种许可证件缺失或者说应经行政许可而未获行政许可即从事某种行为的违法行为;对于出卖方(出租方、出借方)来讲,其许可证件原来应当说有效的或者已获得行政许可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但出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许可证件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出卖(出租、出借)行为,客观上也充当了买入方(租入方、借入方)许可证件缺失或者说应经行政许可而未获行政许可即从事某种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共犯,属于共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