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地位、权利、义务和劳动特点一、幼儿教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一)幼儿教师的地位根据1993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精神,幼儿教师是在幼儿园履行职责、对幼儿身心行特定影响的专业教育工作者,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传播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蘸素质的历史使命。教育法、教师法为我国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全社会已经认识到,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幼儿教师的奠基性工作对社会的作用越来越被全社会所认识,幼儿教师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人民的尊敬。老师是人们对教师的一种尊称。(二)幼儿教师的权利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精神,“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我国幼儿教师的权利是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