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教育法 说教育事做有职业素养的教师2017.5 2017.5案例分析 年月,月月随父母来到宣威某中学就读。学习期间与某同学相互写纸条传递。班主任得知后,于月日晚自习时将月月叫到讲台上,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在训斥时用压玻璃的胶条抽打月月腿部,并告诫同学们以后不准搞这些乱七八糟的事,还撕毁了月月的日记。月月回家后,将班主任的看法和自己的想法写在日记上,并想以死了结。月日,月月之母从东北老家回宣威后发现日记,得知女儿早恋和被老师体罚的事。随后,月月情绪低落、少语,经常在梦中哭泣。经到昆明、北京的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状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为:“月月创伤性应激障碍后抑郁状态,与年月日被体罚有一定关系,其伤残等级为级。”为此,月月将学校及班主任告上法庭。 请问案例中的班主任侵犯了学生哪些权利?谁该承担责任?学 生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主体。 1、学生公民2、高中生未成年人 学生的法律保护 在学生群体中,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律保护主要包括: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