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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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 1.0.3 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 1.0.4 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 1.0.4 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 1.0.4 第 1.0.5 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

2、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第 2.1.1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 第 2.1.2 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2.1.3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

3、接。 第 2.1.4 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 2.1.5 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 2.1.6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第 2.2.1 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 2.2.2 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 2.2.3 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

4、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 5m 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 2.2.4 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 500m 并在每间距不大于 160m 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 2.2.5 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 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 2.2.6 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2.2.7 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

5、应设置停车场地。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 1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1.1 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 3.1.2 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 3.1.2 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 3.1.2建筑面积() 营业(%) 仓储(%) 辅助(%)15000 34 34 32300015000 45 30 253000 55 27 18注: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如城市设置

6、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 3.1.3 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 第 3.1.4 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 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 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第 3.1.5 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

7、温等措施。 第 3.1.6 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两侧应设高度为 0.65m 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 3.1.7 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 3.1.8 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

8、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 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 3m 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 3.1.9 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 3.1.10 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第 3.1.11 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

9、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 2第二节 营业部分第 3.2.1 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 3.2.2 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 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 1.35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

10、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 3.2.3 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 3.2.3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20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 7.50m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 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 7.5015mc、每个柜台长度为 7.5015m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 15m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2.203.003.704.00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 1m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注: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

11、加该物宽度。 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 20%。 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 20%。 第 3.2.4 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营业厅的净高 表 3.2.4 注: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 3.2.5 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 6计; 三、出售乐器和

12、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 2。 第 3.2.6 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 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 100 人设收款包装台 1 个(含 0.60m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 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 4第五节 专业商店第 3.5.1 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

13、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 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 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 第 3.5.2 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 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 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 40

14、0500 册/计; 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 第 3.5.3 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 1520计(含顾客等候面积); 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 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 200%计; 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 170%计(含通道和空位)。 第 3.5.4 条 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 20计(含顾客占用部分);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

15、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 10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 12; 三、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 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 第 3.5.5 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 2540(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 20(含顾客等候面积); 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

16、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 第 3.5.6 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防火与疏散第一节 防火第 4.1.1 条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 4.1.2 条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第 4.1.3 条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4.1.4 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

17、不低于 3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1h。 第 4.1.5 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 4.1.6 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 24m 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 6m,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 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 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

18、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 3.1.10 条的规定。 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4.1.7 条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4.1.8 条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第二节 疏 散第 4.2.1 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 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20m。 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

19、火规范的规定。 第 4.2.2 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 4.2.3 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第 4.2.4 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 2 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 50%。 第 4.2.5 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来确定: 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 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 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 0.60。 第 4.2.6 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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