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范本(2018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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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名称 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冠以“ 中国”、“ 全国”、“中华” 等字样;不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本章程中可以使用“本团体”或“ 本会

2、” ,但前后表述应当一致。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 。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全省性或地方性;学术性、联合性或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 动地域为 。市县 等区域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须载明:具体的业务 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厦门市(区)路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须具体、明确:(一 ) ;(二 ) ;(三 ) ;(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

3、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 本团体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 团体的意愿;(三 )在本 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 请书 ;(二 )经理事会 讨论 通过;(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团 体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 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 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 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 团体的决议;(二)维护 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

4、成本 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 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 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 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 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 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 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

5、(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3-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 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 和 罢免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 长( 副会长) 、秘书长;(三 )筹备 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 (四 )向会 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 状况;(五 )决

6、定会 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 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 书长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 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 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 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 50 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 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

7、、七、八、九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 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 长(会长)、副理事长( 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 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8、能力;(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 X 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 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

9、记 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 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 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向会 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报告工作;(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 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 书长 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

10、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3 名以上,且 为单数,成员 名,其中监事长 1 名,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 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

11、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 1/3。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 书长、副会 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一) 监 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 监 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 书长 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四) 监 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五) 监 督各分会、专

12、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六) 提 议召开理事会 临时会议;(七) 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八) 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一) 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二) 听 取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各 分 支 机 构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情 况 通 报 ;(三) 对 理事或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四) 对 于常 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五) 对监 督事 项提出建议和异议;(六)

13、 对 不称 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监事 应 以 监 事 会 集 体 的 名 义 行 使 监 督 权 ,不 得 以 监 事 个 人 名 义 发 表意 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一)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三) 签 署监 事会文件;(四) 监 督、 检查监事工作;(五) 监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 2/3 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 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

14、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 1/3 以上会员或者 2/3 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 20 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八条 监事 在 1 年 内 2 次 无 故 不 参 加 监 事 会 会 议 或 任 期 内累 计 5 次 不 参 加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劝 其 辞 去 监 事 职 务 ,若 不 辞 职 的 ,监 事 会应 在 30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其 停 止 履 行 监 事 职 权 ,并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上 予以 追 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15、(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五章 党建第四十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四十一条 本团 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第四十二条 本团 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 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第四十三条 本团 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

16、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四十四条 本团 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四十五条 本团 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 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 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 )会费 ;(二 )捐赠 ; (三 )政府 资助;(四 )在核准的 业务 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一条 本团 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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