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不符合交付条件商品房的违约责任 叶华章 2015年4月18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将符合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交付购房人,如果交付时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属于瑕疵履行。瑕疵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012年10月11日,原告张某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履行交房义务,被告如违约,应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014年1月17日,被告通知原告领取涉案商品房的钥匙并领取预期交房违约金2500元。后原告得知涉案房屋于2014年5月14日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4年5月14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对于上述案件,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之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房地产公司将房屋转移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