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清新 环责停字 2017 7 号 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 :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07361614566 地址: 清新区太和镇周田管理区 107 国道北 4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春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省环保督查组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7 年 7 月 16 日上午9:30 左右到你公司现场检查。调查发现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镀铜车间东南角电镀车间废水中转装置塌陷造成电镀生产废水外泄, 没有及时向我局汇报,没有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 2、电镀废水管理不 善,生产废水跑冒滴漏,综合废水输送管道没有做好防渗防腐,管道腐蚀严重; 3、
2、没有建设规范危险废物储存仓库,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 2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7 月 16 日现场检查笔录及2017 年 17 月 16 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 责令停产整治的依据 你公司 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3、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 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3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 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 条 第六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 立即停产整治; 2、 将塌陷处的生产废水回抽至污水站,并将浸泡过废水的沙泥统一清理至危险废物储存仓暂存,经我局现场检查后,立即修复塌陷位置; 3、 将全厂生产废水输送管道架空设置,完善生产废水输送管道的防腐防渗措施; 4、 建设规范危险废物储存仓库,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治,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 15 个工
5、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经我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4 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 、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六 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 511800 传真: 0763-5811104 联 系 人: 谢艳苹 电话: 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