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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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说明办法是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认证机构、保密资格申请、审查批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7 章 42 条。一、总 则【原文】第一条 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注释】本条是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有关保密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等。【原文】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

2、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注释】本条对办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1.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的武器装备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不适用本办法。2.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已经承担了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二是指合同意向单位已经与拟承担单位签订了委托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并出具了密级证明。【原文】第三条 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注释】本条对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作出规定。1.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

3、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表明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2.保密资格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承担或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项目或产品最高涉密等级,申请和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原文】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

4、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释】本条对审查认证工作应依据的原则作出规定。严格标准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在审查认证工作中严格依照军工认证各项标准的要求开展审核、检查、认证工作,不随意变通,不缺项少项,不主观臆断。严格程序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的开展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审查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突出重点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要把重要的国家秘密事项以及涉密人员、载体、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及要害部门、部位等作为审查的重点。公平公正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要平等对待不同的审查认证对象,不偏私,不歧视,确保审查认证工作符合标准要求。【原文】第五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

5、、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注释】本条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格等级作出规定。保密资格等级的划分,主要体现了根据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能力和条件确定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指导思想。承担军工科研生产任务涉密程度越深,保密管理要求也越高。制定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既便于对取得保密资格等级的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也便于企事业单位申请相应等级保密资格,节约保密成本。【原文】第六条 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

6、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注释】本条对名录的作用作出规定。1.名录是国家对通过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的公开确认。通过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即可列入名录,并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发布。2.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必须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必须在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等级的单位承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3.本条从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既是对军队涉密武器装备招标订货的

7、强制性规定,也是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角度,对军工单位保密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约束。二、审查认证机构【原文】第七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政策、规定;(二)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三)决定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保密资格审查和复查;(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六)发布保密资格单位名录,制发保密资格证书;(七)变更、注销、撤销保密资格;(八)

8、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九)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十)对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注释】本条对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组成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国家保密局为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副主任单位。【原文】第八条 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

9、查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三)进行保密资格复查;(四)审核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五)聘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六)对本地区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注释】本条对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组成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成时,可根据本省(区、市)军工单位和审查认证机构人员的实际情况,吸收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原文】第九条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

10、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注释】本条对国家与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之间的工作关系作出规定。1.为加强对审查认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经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2.省(区、市)军工保密认证委接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和监督,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不明确事项,应当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及时请示和报告。【原文】第十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工作。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

11、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认证日常工作。【注释】本条对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办事机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作出规定。1.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 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国家保密局为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副主任单位。2.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3.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保密资格认证工作计划、总结、简

12、报等文件材料;针对审查认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审查认证工作调研,并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相关建议;筹备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会议,对有关决定具体组织落实;处理审查认证日常事务性工作等。三、保密资格申请【原文】第十一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五

13、)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六)1 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 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事业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2.项目或产品涉密是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设计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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