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会计学原理资源共享课程会计学原理教学团队第十二章 会计工作组织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十二章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宏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体制是指政府部门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充分肯定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作用和经验,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 虽然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但是不排斥其他部门的相关管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方面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国会计工作宏观管理的机构设置国家财政部设置会计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