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11.1.1 股东出资模式11.1.2 出资证明书v 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v 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11.1.3 股东名册v股东名册是记载股东姓名、名称和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的重要法律文件。v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1.2.1 11.2.1 股权转让的方式与限制股权转让的方式与限制 11.2.1.1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