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旧适用对照表(彩色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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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党纪政纪违纪行为名称确定思路违纪行为类型 单纯违纪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违纪违法行为 受到刑事处罚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单行解释、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一)至(八)条规依据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

2、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1、 中国共产党纪律

3、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四条 第二、三、四款【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后的党纪处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

4、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有刑法规定的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行为的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

5、除党籍处分。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判刑、罢免、免职或辞去领导职务的处分】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确定违纪行为名称的法律规范依据参考:辽宁省纪委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确定的违纪行为适用名称的规定(辽纪办发200513 号)。1、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公通字200595 号);2、公安部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 号)。1、最高人民法

6、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法释1997)9 号);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 (法释20027 号)(二)(法释2003 12 号)(三)(法释200716号)(四)(法释200913 号)(五)(法释201110 号)。 (六)(法释 201520 号)确定违纪行为名称 例如: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 例如:嫖娼行为 例如:强奸行为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旧适用对照表章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 年 10 月 21 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 18 号,2003 年 12 月 31 日)

7、有关解释0、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2005 年 7 月 22 日)1、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 号,2007 年 10 月 8 日)2、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纪发200815 号,2008年 5 月 29 日)3、国有企业领导人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17 号,2008 年 6 月 6 日)3、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 号,2008 年 7 月 4 日)4、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

8、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 号,2009 年 6 月 17 日)5、设立“小金库”和使用 “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 号,2009 年 8 月 23 日)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 号,2010 年 5 月 7 日)7、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 号,2010 年 6 月 9 日)8、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2011 年 5 月 23 日)9、违反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中纪发20123 号,2012 年 2 月 4 日)10、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 号,2012 年 2 月 4 日)11、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22 号,2012 年 10 月 29 日)12、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粤办发201243 号,2012 年 12 月 11 日)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章 指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10、】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指导思想】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第一条 【指导思想与制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北京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条例 有关条款中的数 额、数量 标准,依据条例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北京市 实际

11、 ,制定本 规定。3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第二条 【任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三条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第四条 【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

12、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 【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北京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数额、数量 标准,并非追究党纪责任的唯一标准,在适用时还应 当结合违纪 党员的其他具体情节,依据 条例 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分析,正确量纪。第六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

13、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四条 【纪律处分工作原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

14、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七条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八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三条 【党的纪律和规矩】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

15、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六条 【违纪行为】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九条 【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 【纪律处分种类】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

16、严重警告;第十条【纪律处分种类】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4(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八条 【对违纪党组织处理措施】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十一条 【对违纪党组织处理措施】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九条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及其影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

17、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一条

18、 【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19、处分的影响】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及其影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

20、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中纪法复20011 号, 2001 年 4 月 26 日)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你们关于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在组织调查期间被免职后,还能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调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 查清后, 该党 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 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

21、务处分,而不 应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根据违纪事实,应 当给予违纪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 组织查处 其问题前,该 党 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 还有行政职务 ,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 职务;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 该 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 处分,同 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的决定。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5第十二条 【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22、依照规定。第十四条 【改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

23、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 号, 1998 年 4 月 8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 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司局,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 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 见:一、受党内警告处 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24、确定 为不称职 ;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三、受撤消党内职务处 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四、受留党察看处 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五、受开除党籍处 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六、涉嫌违犯党纪 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

25、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七、受党纪处分同 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企业、事业单位对 受党纪处分人员 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 见执 行。第十五条 【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六条 【改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6第十五条【解散】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

26、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十三条 【党代表受到处分的处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七条 【解散】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党章】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违纪】党组

27、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 级党的委员 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 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 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受纪律处分干部首次提拔任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组字20105 号)(参见资料)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二十条 【重新违纪】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八条 【重新违纪】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

28、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二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减轻、加重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

29、重的处分。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第十六条【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第二十一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

30、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7(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七条 【特殊案件减轻处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八条【免予党纪处分】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

31、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特殊案件减轻处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二十三条【免予党纪处分】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

32、另有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合并处理】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五条 【合并处理】一人有本条例

33、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条款竞合】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 【条款竞合】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

34、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违纪】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七条 【共同违纪】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

35、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8第二十六条 【集体违纪】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集体违纪】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

36、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党章(十八大)】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违纪】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 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 级党的委员 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 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 行。第二十九条 【比照处理】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

37、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 【应当开除处分的情形】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条【应当开除处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

38、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对关于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30 条的处分批准程序的请示的答复】江西省纪委调研法规室:由中纪委案件审理室转来的你委案件审理室关于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30 条的处分批准程序的请示(赣纪审20057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

39、复如下:党纪处分条例第 30 条规定:“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 组织批准。 ”其中,所称 “再上一级党 组织”,是指 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该条中规定的 “党组织” ,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请将上述答复意见转告你委案件审理室。 (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 2005 年 7 月1 日)9第三十一条 【被劳动教养后处分】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40、、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有刑法规定的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行为的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后的建议和移送】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第三十二条

41、【党纪处分后的建议和移送】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四条 【受到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后的党纪处分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

42、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一条 【被依法逮捕党员的处理】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第三十三条 【受到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后的党纪处分】党员依法

43、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10第三十二条【犯罪情节轻微党员的处分】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

44、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党章】第二十九条【基层组织】企业、农村、机关、

45、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 军连队和其他基 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 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 员人数,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 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总 支部委员 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 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 员候 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 组织、领导、监 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

46、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 监事、会计 、出 纳人 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处理】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处理】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章】第七条【预备党员】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 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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