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案例分析非医师行医案例1 2007 年3 月,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自2004 年12 月始至案发日,在市区其自己家里从事诊疗活动,且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非医师行医。郑某以前办过另一地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于2003年年底已过期。另外,经登记本统计和当事人确认,三年的诊疗总收入619173 元。2007 年5 月18 日市卫生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郑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 、没收诊疗药品和器械;2 、罚款80000 元,同时取缔非医师行医活动。案例1 讨论 1 、非法行医的非法所得如何认定无法可依。该案计算出来的非法所得达到60 多万元,当事人陈述中予以认可,但单凭这样的自认,能否直接认定?根据登记本统计,是否需要进行一家一家核实,或者抽取部分进行核实。当事人已经退赔的,能不能计算为非法所得? 2 、适用条例还是法有争议。本案通过及时与当地法制办、法院沟通,征求法学专家们的意见形成如下建议:因该法立法技术的欠缺,没有明确的违反条款,但“ 非医师不得行医” 应视为公认的常识,即使未在违反条款中表述,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