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概念 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一次审理和裁判 不是二审(审理对象、提起主体、提起期限、审理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二)特征 审理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程序发生的理由生效的裁判有错误 提起主体法院、检察院 提起方式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检察院抗诉 审理程序没有专设的程序,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决定再审的案件分别适用二审或者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 裁判效力可能为二审判决也可能为一审判决(三)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纠错功能 救济功能 监督与保障功能二、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 1. 提起的主体是本院、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2. 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方式 1. 本法院决定再审 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中止执行并提起再审 2.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3.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三)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