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讲 担保物权王 乐 兵 一、担保物权概述 二、抵押权 三、质权 四、留置权法律制度设计与融资制度担保在企业融资中的角色担保在资本市场上的作用8.1 担保物权概述 含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换言之,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直接支配他人财产的物权,便是担保物权。 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人,债权人为担保权人,用以担保的物或权利为担保财产。 价值权:交换价值 支配权: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和对物的处分行为的控制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受偿为目的的,故应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其成立以债权成立为前提,并因债权之移转而移转,因债权之消灭而消灭,优先受偿的范围以担保物权实现时存在的担保债权为限。 第172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不包含保证合同、定金合同、押金合同等)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 无从属性的担保物权:德国的土地债务;将来债权 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标的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