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12-201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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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422目录前言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城镇燃气3.3 烟气排放3.4 安全监控3.5 建筑设备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4.1 一般规定4.2 灶具4.3 热水器4.4 采暖热水炉4.5 电气4.6 室内给排气设备4.7 平衡式隔室4.8 安全防火5 质量验收附录 A 燃具选型原则附录 B 不同海拔高度 H 及低压燃具额定压力 Pn附录 C 共用烟道的结构和尺寸附录 D 共用给排气烟道的结构和尺寸本规程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988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

2、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5 质量验收。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烟气排放、安全监控和建筑设备的基本规定。2增加了安装燃具场所的电气要求。3增加了基本条件检验和燃具安装检验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4增加了燃具选型原则。5增加了不同海拔高度 H 及低压燃具前的额定压力 Pn。6增加了共用排气道、烟道和给排气烟道的结构尺寸和应用技术条件。7增加了烟道终端排气出口距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8增加了燃具安装房间燃气和烟气泄漏的安全指标和保

3、护措施。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 16 号,邮政编码:300384)。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本规程参编单位: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天津费加

4、罗电子有限公司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高 勇 李 娟 陈复进 黄国金 李贵军 李 健 钟家淞 胡定钢 鞠 平 赵大力 陈 立 刘 斌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张 臻 孟学思 杨永慧 元永泰 胡敏辉 白丽萍 周以良 樊金光 耿同敏 李 直 安翠林 楼 英1 总则1.0.1 为规范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的安装和验收,保证燃具安装工程的质量和用气安全,制定本规程。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规程适用于住宅中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等燃具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和验收。 展开条文说明1.0.3 安装的燃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应有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生产许可证。

5、 展开条文说明1.0.4 燃具应由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安装。 展开条文说明1.0.5 燃具安装及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2 术语2.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 domestic gas burning appliances以城镇燃气为燃料的家庭烹调、热水和热水采暖等燃烧装置的总称,简称燃具。2.0.2 给排气方式 air supply and exhaust system将燃具依据给气或排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式。2.0.3 敞开式(A 型) unvented system燃具燃烧用的空气来自室内,烟气也排放在室内的给排气方式。 展开条文说明2.0.4 半

6、密闭式(B 型) vented system燃具燃烧用的空气来自室内,烟气通过排气管排到室外的给排气方式。分自然排气式和强制排气式两种。 展开条文说明2.0.5 密闭式(C 型) direct vented system燃具燃烧用的空气通过给气管来自室外,烟气通过排气管排到室外,整个燃烧系统与室内隔开的给排气方式。分自然给排气式和强制给排气式两种。 展开条文说明2.0.6 自然排气式 natural exhaust type natural draught flue type烟气通过排气管或给排气管依靠自然通风排到室外的方式。2.0.7 强制排气式 forced exhaust type fa

7、nned draught flue type烟气通过排气管或给排气管依靠风机排到室外的方式。2.0.8 平衡式隔室 balanced compartment专门设计或改造安装一台或多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封闭隔室(非居住空间),燃烧用空气来自隔室外。2.0.9 排气道 exhaust duct用排烟罩强制排气方式排除敞开式燃具工作时排放在环境中的烟气、油气等废气的排气通道系统。2.0.10 烟道 flue用以排除半密闭式燃具燃烧烟气的排烟通道系统。按排烟形式分独立烟道(适用 1 台燃具)和共用烟道(适用 2 台及以上燃具)两种乙。按烟道的结构形式又分为水平烟道和垂直烟道。与燃具同步安装的一般

8、称为排气筒或排气管,与建筑物同步安装的一般称为烟囱或烟道。 收起条文说明2.0.10 烟道(烟囱,包括排气筒或排气管)专为半密闭式燃具设计的排烟通道,主要包括独立烟道和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2.0.11 主、支并列型烟道 shared chimney for gas fires主、支烟道并列,支烟道为层高,主烟道上部处于非正压区。共用烟道的一种。 展开条文说明2.0.12 给排气烟道 supply and exhaust duct用以供给燃烧空气和排出燃烧烟气的密闭式燃具专用的给排气通道,分独立给排气烟道(适用 1 台燃具)和共用给排气烟道(适用多台燃具)两种。 展开条文说明2.0.13 倒

9、T 形烟道 type“”duct给气道在垂直排气道下端横穿建筑物并呈水平设置。共用给排气烟道的一种。 展开条文说明2.0.14 U 形烟道 type“U”duct给气道与排气道下端连通,其上部处于风压平衡状态。共用给排气烟道的一种。2.0.15 分离型烟道 separate duct给气道与排气道的分离形式分为同轴型和并列型;给气道与排气道下端连通的为负压烟道,不连通的为正压烟道。其上部处于风压平衡状态。共用给排气烟道的一种。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燃具及其配套使用的给排气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等,应根据燃气类别及特性、安装条件等因素选择。 展开条文说明3.1.2 燃具铭牌上标定的

10、燃气类别必须与安装处所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 展开条文说明3.1.3 燃具节能和节水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燃具选型原则宜按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展开条文说明3.1.4 安装燃具的建筑应具有符合燃具使用要求的给水、排水、供暖、供电和供燃气系统。3.1.5 住宅中应预留燃具的安装位置,并应设置专用烟道或在外墙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 展开条文说明3.2 城镇燃气3.2.1 城镇燃气的类别和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 的规定。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3.2.2 燃具前供气压力的波动范围

11、应在(0.751.5)倍燃具额 定压力 Pn 之内;当海拔高度大于 500m 时,燃具额定压力 Pn 宜符合本规程附录 B 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3.3 烟气排放3.3.1 安装敞开式燃具时,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 207Wm 时应设置换气扇、吸油烟机等强制排气装置。有直通洞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 展开条文说明3.3.2 安装半密闭式燃具时,应采用具有防倒烟、防串烟和防漏烟结构的烟道排烟。 展开条文说明3.3.3 安装密闭式燃具时,应采用给排气管排烟。 展开条文说明3.3.4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至室外,不得排入封闭的建筑物、走廊、阳台等部位。 展开条文说明3.4 安全监

12、控3.4.1 城镇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3.4.2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验收和维护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 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3.4.3 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CJT 347 的规定。紧急切断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 的规定。3.5 建筑设备3.5.1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热水供应系统、采暖系统和供电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

13、节设计规范GB 5073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等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3.5.2 室内燃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4.1 一般规定4.1.1 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4.1.2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使用人工煤气、天然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当燃具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烟气(

14、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4.1.3 燃具的供水压力和供电技术参数应符合燃具说明书的规定。4.1.4 燃具及相关设备应分别具备下列技术文件:1 供安装人员使用的安装说明书。2 供用户使用的使用说明书。3 燃具及说明书应有防止误使用、误操作的安全警示。4.1.5 燃具安装说明书至少应具备下列技术参数:1 燃气种类和额定压力;2 额定热负荷或额定热输出;3 生活热水产水能力和系统适用水压(灶具和单采暖系统除外);4 采暖热水炉采暖系统的最高工作压力和循环流量;5 采暖热水炉的循环水泵流量阻力工作曲线(水流阻力曲线);6 启动水压(灶具和容积式热水器除外);7 采暖热水炉膨胀水箱容量;8 燃

15、具使用电源的电压、频率、功率和燃具的防触电保护等级;9 燃气接管管径及连接方式、冷热水进出水管径、采暖供水和回水管径、排气管或给排气管尺寸及最大连接长度;10 重量和外形尺寸等。4.2 灶具4.2.1 设置灶具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1.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2 设置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 2.2m。4.2.2 灶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10cm。2 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门、窗、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20cm,与高位安装的燃气表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30cm。3 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侧壁

16、距金属燃气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距不锈钢波纹软管(含其他覆塑的金属管)和铝塑复合管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0cm。4 采取有效的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5 灶具与其他部位的间距可按本规程第 4.8 节的规定执行。4.2.3 放置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与燃具相邻的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当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4.2.4 燃气灶台的结构尺寸应便于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台式燃气灶的灶台高度宜为 70cm,嵌入式燃气灶的灶台高度宜为80cm。2 嵌入式燃气灶的灶台应符合说明书要求,灶面与台面应平稳贴合,其连接处应做好防水密封。3 嵌入式灶灶

17、台下面的橱柜应开设通气孔,通气孔的总面积应根据灶具的热负荷确定,宜按每千瓦热负荷取 10cm 计算(10cmkW),且不得小于80cm。4.2.5 当 2 台或 2 台以上的灶具并列安装时,灶与灶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0cm。4.2.6 灶具与燃气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灶具前的供气支管末端应设专用手动快速式切断阀,切断阀处的供气支管应采用管卡固定在墙上。切断阀及灶具连接用软管的位置应低于灶具灶面 3cm 以上。2 软管宜采用螺纹连接。3 当金属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4 当橡胶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插入式橡胶软管的内径尺寸应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匹配,并应有可靠的

18、防脱落措施。5 当采用橡胶软管连接时,其长度不得超过 2m,并不得有接头,不得穿墙。橡胶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6 燃具连接用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的判废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 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燃具连接用软管应及时更换。7 灶具与燃气连接管安装后,应检验严密性,在工作压力下应无泄漏。 收起条文说明4.2.6 灶具与燃气管道连接要求的编制依据: 1 燃具前的供气支管末端设专用手动快速切断阀,一般采用球阀,该阀门的功能为灶具用完后或较长时间不用时起关断燃气的作用,以防止无人看管时,连接管脱落和燃具部位漏气。阀门处的供气支管用

19、管卡固定在墙上,以防止操作阀门时其连接处受力松动而漏气。切断阀及燃具连接用软管的位置应低于灶面 3cm,其目的为防止切断阀和软管受到火焰的烘烤而影响其安全性。 2 为防止软管脱落,故宜采用螺纹连接。 3 金属软管插入式连接与橡胶软管类似,故应有可靠的防脱压紧措施。 4 橡胶软管插入式连接,橡胶软管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应匹配,软管插入到位并设喉箍等压紧,以防软管脱落。 5 橡胶软管与燃具的连接长度不得超过 2m,并不得有接头,不得穿墙;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形成两个支管。 6 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 规定,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为 6 年(人工煤气

20、)或 8 年(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为 8 年,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为 10 年。软管(橡胶管和不锈钢波纹管)的判废年限与燃具同步为好,经调查,1998 年和 2003 年的橡胶软管还在正常使用;少量橡胶软管硬化脱落主要是软管质量差、与接头不匹配和安装使用不当所致。更换燃具并同时更换软管为一般用户的使用习惯。 不符合要求的软管主要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软管,或橡胶软管已变硬、龟裂等或金属软管已锈蚀等,产生上述情况的软管必须及时更换。 7 灶前阀至灶具之间的系统严密性,可在工作压力下用发泡剂(肥皂水)等进行检验。工作压力下燃气无泄漏为最低要求。4.3 热水器4.3.1 设置热水器的

21、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1.1。条或第 4.7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在室外或未封闭的阳台时,应选用室外型热水器; 室外型热水器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2 有外墙的卫生间,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3 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 2.2m。4 热水器应安装在方便操作、检修、观察火焰且不易被碰撞的地方。5 安装热水器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所安装热水器的荷重。6 设置容积式热水器的地面应做防水层,近处应设地漏;地漏及连接的排水管道应能承受 90的热水。4.3.2.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热水器与相邻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30cm。热水器与其他部位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程第 4.

22、8 节的规定执行。2 热水器的上部不应有明敷的电线、电器设备及易燃物,下部不应设置灶具等燃具。4.3.3 安装热水器的地面和墙面应为不燃材料,当地面和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4.3.4 燃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的安装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2 燃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的公称尺寸和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3 热水器因超压和放空等原因设置的排水口应设导管引至排水处。4 管道连接应牢固。5 热水管宜采取保温措施。6 与热水器连接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手动快速式切断阀。7 热水器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金属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本规程第 4.2.6 条的

23、规定。8 与热水器连接的给水管道上应设阀门,热水器进水口应设过滤网。容积式热水器的给水管道上阀门后应设止回阀,容积式热水器的上部给水管道的浸没管配有防虹吸孔时,阀门后宜设止回阀。4.4 采暖热水炉4.4.1 设置采暖热水炉的房间应符合本规程第 4.3.1 条的规定。卫生间内不得设置采暖热水炉。4.4.2 采暖热水炉的安装位置应按本规程第 4.3.2 条的规定执行。4.4.3 设置采暖热水炉的地面和墙面应按本规程第 4.3.3 条的规定执行。4.4.4 燃气管道、冷热水管道和供回水管道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3.4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管道流量和阻力损失应符合设计要求。2 采暖热水炉泄压口、溢水口等部位下方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过热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炉体排水连接管上不得设置阀门。3 供暖系统最低部位应设排水阀(地板采暖除外),密闭式采暖系统的最高部位和散热器上部应设排气阀;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个自动排气阀。4 供暖系统回水管上应安装过滤器(网)。5 炉体采暖供回水管道、给水和燃气管道上应设阀门。6 采暖水系统的注水压力不应小于 0.1MPa。7 安装场所的地面最低点应设地漏。 收起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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