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酒类税案-国民待遇原则(DS8)07商一卢柳(0701070)1 ppt课件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美国被诉方:日本上诉方诉称:出口到日本的酒类受到歧视日本对“同类”的和“直接竞争性或替代性的”产品所征收的税收有很大差异日本辩称:其立法无任何实行保护的目的或效果 2 ppt课件日本的酒税法在日本销售的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都必须缴纳酒税酒被分成10类:清酒、清酒混合酒、烧酒、啤酒、葡萄酒等;对各类酒按每公升含酒精浓度,规定不同的税率。国产酒在出厂时纳税,进口酒在提货时纳税。本案中涉及的是其中的烧酒、威士忌和白兰地、烈性酒的税率。3 ppt课件欧共体要求专家组裁定vodka ,gin,(white )rum ,genever andshochu 是相同产品,日本通过对其他四类征收超过shochu 的税收,违反了GATT 第3 条第2 款第一句。如果专家组不裁定上述产品是相同产品,欧共体要求专家组裁定他们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日本通过对其他四类征收超过清酒的税收,没有履行第3 条第2 款第二句的义务。欧共体进一步要求专家组裁定whiscky ,brandy ,liqueurs 和sh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