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五版)第一编 民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有关词语的界定l 一、民法的界定l (一)民法含义的演变l 市民法、公民法万民法l 民法教会法l (二)我国民法学者对民法作出的界定l 民法通则第2 条:自然人、法人之间l 民法总则第2 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l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l (三)张民安教授对民法作出的界定l 所谓民法,是指对私人享有的主观权利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具有一般法、基本法和共同法性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二、民法总论和民法总则的界定l (一)民法总论的界定l 基于教义学或者其他目的的需要,民法学者在其民法著作中对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所作出的介绍、说明、阐述。l 前提是:在民法分则获得适用。(二)民法总则的界定l 又称民法典的一般部分、民法典的共同部分,是指立法者在其制定的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普通部分、一般部分,能够对民法典当中的具体部分、特殊部分予以适用的共同部分。l 民法典总则编:普通、一般、共同部分l 民法典总则编:具体、特殊部分(三)民法总论和民法总则之间的差异l 1 、发明者和创造者不同l 民法总论: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