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 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 7 个市及所辖县(
2、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 900 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 55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 450 元。(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 14 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 850 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 53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 420 元;到上述 14 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 850 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 5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 400 元。二、省外差旅住宿费
3、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
4、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广东省财政厅2016 年 2 月 23 日附件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单位:元/人.天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住宿费标准 旺季上浮价序号地区(城市)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其他人员旺季期间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其他人员上浮比例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河北省(石家庄)800 450 350 4山西省(太原)800 480 350 5内蒙古(呼和浩特)800 460 350 6辽宁省(沈阳)800 480 35
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7-9月960 590 42020%8吉林省(长春)800 450 350 9黑龙江省(哈尔滨)800 450 3507-9月960 540 42020%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江苏省(南京)900 490 380 12浙江省(杭州)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安徽省(合肥)800 460 350 15福建省(福州)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 800 470 350 昌)18山东省(济南)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6、7-9月960 590 45020%20河南省(郑州)900 480 380 21湖北省(武汉)800 480 350 22湖南省(长沙)800 450 350 23广西(南宁)800 470 350 24海南省(海口)800 500 35011-2月1040 650 45030%25 重庆市 800 470 370 26四川省(成都)900 470 370 27贵州省(贵阳)800 470 370 28云南省(昆明)900 480 380 29西藏(拉萨)800 500 3506-9月1200 750 53050%30陕西省(西安)800 460 350 31甘肃省(兰州)800 470 350 32青海省(西宁)800 500 3506-9月1200 750 53050%33宁夏(银川)800 470 350 34新疆(乌鲁木齐)800 480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