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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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新设公司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定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全民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资本即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资本。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特殊法人企业也是属于国有企业的一种,其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本文主要讨论受公司法规范的国有公司的投资行为,该类企业暂不纳入讨论范围)。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

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包括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等。2、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研究1.国有企业本文讨论的国有企业属于公司法人,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全资或者参股设立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四十七、一百、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或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因此,股东(政府机关)只要达成决议同意投资

3、设立公司,该决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便可投资设立公司。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

4、共用机制。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综上,事业单位若要投资设立公司,应当先行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向市场监

5、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同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也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三、投资新设公司的手续与流程一)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公司章程;3.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投资者为本市国有企业的,出具加

6、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外埠国有企业的,出具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4.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6.指定(委托)书;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2)步骤与流程: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全民所有制企业无须开立入资专户,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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