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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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一、工龄1、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又称劳动年限,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如给资本家当雇员或在私人商店当店员等都可计算为一般工龄。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在 1978 年以前,一般工龄是作为享受退休待遇的一个必需条件。在 1978 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对一般工龄的规定。从此,在劳动保险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一概念。 2、本企业工龄 修正草案第 39 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以最后一

2、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同时又规定,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后又复职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其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但是,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充任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职务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做本企业工龄计算。 本企业工龄只适用于企业单位,它是作为计发病假待遇和退休、退职待遇的一个条件。 3、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连续从事符合工龄计算规定工作的时间。1958 年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没有用“本企业工龄”而是使用了“连续工龄”。该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规定所说的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企业的工人、职员,按照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从此以后,“连续工龄”就代替了“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实际上就不再用了。 4、折算工龄 对职工在特定地区和工作场所实际工作的时间,按规定折算的工龄。如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 32 度(摄氏 0 度)以

4、下的低温场所或华氏 100 度(摄氏 38 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时,每再此场所工作 1 年,均作 1年零 3 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酸工业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这些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 1 年,均作 1 年零 6 个月计算。 1962 年,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批复西藏劳动局、西藏总工会关于在 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电中规定,常年居住在 4500 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 1 年,其工龄按 1 年零 3 个月计算。折算工龄只适用于计算各种劳动保险

5、待遇。 5、工作年限 1955 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间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对“工作年限”没有下定义,而是通过列举不同情况,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概括起来说,工作年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在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单位和民主党中工作及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工作人员被抽调到干部学校、训练班和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大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时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但是,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计算工作年限(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

6、工作年限”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与“本企业工龄”的计算办法有所不同,但其作用都是一样的。 从以上几个工龄的名词名义可以看出,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连续工作或劳动时间,叫工作年限,在公司、厂矿等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叫连续工龄;建国前所有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包括在本单位以前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叫一般工龄。 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的关系是,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则不一定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除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这部分一般工龄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外,其他部分不能计算为工作

7、年限和连续工龄。 根据黑人字198721 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在私营企业、学校、医院的工作时间,虽然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不计发工龄津贴。 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下达前,一般工龄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一样,都是计算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尺度。国发1978104 号文件下发后,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退休费,其他待遇也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因此,一般工龄已失去计算尺度的意义。现在人们习惯上已将工龄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同等看待。所以,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 6、革命工作时间问题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以从事活动的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确定工作起始是什么

8、时候,而连续工龄、折算工龄和工作年限是确定工作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建国前称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后称为参加工作时间。按照 1982 年 9 月 27 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作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具体计算办法: (1)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

9、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2)1937 年 7 月 6 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从入党之日算起,建国以前脱产,一直从事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3)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已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4)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等,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10、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5)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培训班性质的大学,大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从入校之日算起;在当地解放区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各类中等学校和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7)起义人员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 (8)留用人员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9)转业军人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

11、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算起。 按照 1978 年 7 月 11 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的规定,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参加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时间,参加国营、合作社等公司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作为确定干部能否享受离休待遇以及确定干部工人享受各种退休待遇的条件。例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待遇(含 1948 年年底享受薪金制待遇)的人员,可以享受离休待遇;1949年 1 月 1 日至 19

12、49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人员,虽然不能享受离休待遇,但可以提高退休待遇。 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主要是,工龄是指工作人员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总时间,他回答的是工作人员工作后劳动的时间的长短问题;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或劳动起点时间,他回答的是工作人员从何时参加工作的问题。计算工龄的起点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的起点一样,也可以不一样。他们之间的联系,指的是参加工作时间的早晚,反映了工龄的早晚。参加工作时间愈早,他的工龄则愈长;参加工作时间愈晚,他的工龄也愈短。工作中断了,工龄也不再计算。 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

13、命工作时间,主要依据中组发198211 号文件的规定。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参军入伍的时间。 二、工龄的计算 建国后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主要是依据 1955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国秘字第 245 号命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工龄计算有两种专门用语,即工龄的连续计算和工龄的合并计算。 1、工龄的连续计算 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使工作发生变动,变动后的工作

14、时间,经组织认定,仍旧可以和工作变动前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一样计算的,叫工龄(或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连续计算。 2、工龄的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后又继续工作或由组织调动工作,经组织认定,中断前或调动工作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三、各类人员工龄计算的主要规定 工作人员的工龄,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计算的。由于社会和个人情况的复杂性,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很多。但基本文件主要是两个,即:1953 年 1 月 26 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 1955 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的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以后

15、国家有关部门又根据实际情况和上述文件精神作了不少补充规定。 1、关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政府机关、党派、团体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含公私合营)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 (2)根据中组发198211 号文件规定,经组织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2、关于乡(村)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1)根据黑人字82173 号和劳人险函8236 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乡一级或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乡支部

16、书记、乡长、文书、财粮和治安委员、民兵队长等职务,并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中组部中组发198017 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半脱产的乡(村)干部,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者,可以从其半脱产之日算起”。1982 年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 号)下发后,对乡(村)干部职务范围和如何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作了严格规定。即:必须在建国前提拔为脱产干部的,才能从当村干部的时间算起,建国后脱产的,从脱产时间算起。 (2)社教运动期间,从农民中选拔的半脱产干部,凡在半脱产期间领取工资的,后经县以上组织、干部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的,半脱产和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合并

17、计算工龄(黑人办字82174 号)。 (3)工作人员原在乡办企业工作,且系非农业人员,后经组织录用,聘用或招收为正式职工、入伍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分配工作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其在最后一个乡办企业工作时间算起(黑人办字199590 号)。 (4)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的干部,直接转正或录用的国家干部和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31 号)。 (5)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专职从事公社党政工作,属于集体编制的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

18、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39 号)。 (6)公社畜牧兽医(包括配种站、改良站、冷精站、防检站、草原站的畜牧兽医),在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303 号)。 (7)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的,他们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317 号)。 (8)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待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

19、、社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19867 号)。 (9)因城市建设租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以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劳人险局198326 号)。 (10)非在职人员参加“四清工作队”后直接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加“四清工作队”时起计算连续工龄(国人81 54 号)。 (11)关于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凡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直接选聘为合同制干部的,不论是由机关选聘到事业单位,还是由事业单位选聘到机关,只要选聘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做临时工,其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

20、与选聘合同制干部后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12)“亦工亦农”人员,经招工、顶替转为固定工以后,其在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亦工亦农”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80劳险便字 41 号)。 3、关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经组织调动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工龄。 (2)国家工作人员经组织调动或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3)城镇街道或县属镇以上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经组织调动、招工、提干或随单位合并,上升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

21、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64内人工字第 180 号、第 36 号)。 (4)因工作需要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64内人工宇第 180 号)。 (5)在国内私营企业、学校、医院的职工,经组织调动到党政机关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原在私营企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但其参加工作时间仍按国家规定从转入公私合营或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算起。 4、关于精简、退职、离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1)国家工作人员经组织动员精简或批准退职,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

22、,其精简或退职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64中劳薪字第 31 号、第 218 号)。 (2)建国后因私营企业倒闭或歇业、经劳动部门或工会介绍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在原企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64中劳薪字第 522 号)。 (3)自动脱离革命或未经组织批准自动离职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自动脱离革命或自动离职期间及其以前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62中劳薪字第 86 号)。 (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人办函1998101 号)。 (5)

23、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其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劳人计198361 号)。 5、关于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1)工作人员连续病假 6 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可以计算工龄;连续病假超过 6 个月的,超过 6 个月的那部分时间不能计算工龄(56国人事字第 0055 号联合通知)。 (2)工作人员因长期从事革命斗争积劳成疾,旧病复发而疗养,经组织批准,超过 6 个月的病假时间可以计算工龄(64内人工字第 259 号)。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6 个月以后复工,复工后不断续请病假的,断续请病假和工作的时间不计算

24、工龄。如果原来的疾病已好,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染新病的,旧病复发或另染新病后连续病假 6 个月以内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超过 6 个月的那部分时间不计算工龄(国人1981203 号)。 6、关于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工作人员经组织选送到“工农速中”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学习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61内人工宇第 55 号)。 (2)工作人员经组织保送到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领取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经组织批准考入大、中专学校学习,学习期间领取人民助学金,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61中劳薪字第 78 号)。 (3)工作人员 1979 年以后(含 1979 年)至 1981 年底国家在职职工,带原工资入学攻读研究生的,学习期间可以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4)1979 年以后考入普通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入中专和技工学校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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