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The Applicable Law to Property Rights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国家财产豁免权国家财产豁免权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内容序言u物权法律冲突产生之原因:物权法定主义u何谓国际私法上的物权法律关系?u物权法律冲突的表现何在?涉外房屋租赁纠纷案l l 原告住所在日本东京,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原被告于1996年年初就被告开发的“上海维多利大厦”外销房达成买卖协议,其间又达成租赁承诺协议,被告承诺自1997年1月1日交房后,负责房屋包租事宜,并定期向原告支付房租,但自1997年7月起被告违约未给付原告相应的租金,双方发生纠纷。物权的法律冲突物权的主体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变动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客体物权的保护第一节 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适用于不动产19世纪末,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成为主导一、物之所在地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l 确定不动产所在地相对简单l 确定动产所在地比较困难,一般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的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18条:动产适用导致取得或丧失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