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 )DB13(J)185-2015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李志铮 王永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第5.1 节一般规定 (共8 条,强制性条文2 条)第5.1 节一般规定 5.1.1 集中供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强制性条文,与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强制性条文第5.1.1 条等效。目的在于规范设计人员,严格进行负荷计算,避免“四大”现象。5.1.2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热负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过50% ,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新增条文。引自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中5.2.10 条。 规定了户间传热在热负荷计算及设备选择时的要求。第第5.15.1节节一般一般规规定定5.1.3 ,5.1.4 ,5.1.5 条为原65 条文;5.1.6 为原条文的部分内容5.1.7 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空调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用冷规律不同的用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