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管理1主 要 内 容一、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二、高致病性的菌毒种以及样本 的包装和运输管理2一、病原微生物的分类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 于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11.12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5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第七条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6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7 名录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 .11.12)2004 .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