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解读大庆市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2014.7.15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07-29 国卫疾控发2013 8 号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不等于六种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计划国家系统二期自2014 年6月开始运行,8 月1 日正式使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