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永续利用理论 森林永续利用是最古老的森林经营理论之一。由于工业革命的发展,德国原始森林被大量采伐,到18世纪初出现了木材危机,为了确保木材永续利用,1713年德国人卡洛维茨提出期望通过人工造林,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思想。1795年,德国林学家哈尔蒂希对森林永续经营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拓展。后来,该理论经洪德斯哈根(1826)、海耶尔(1840)的补充和发展,森林永续利用成为森林经理的经典理论,从最初提出的木材均衡永续收获发展到现在的追求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大效益相统一的永续利用。因此,直到现在森林永续利用仍是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重要理论之一。第1页/共136页 土地纯收益理论 德国林学家G. L. 哈尔蒂希(17641837)早在18世纪就提出了“木材培育论”,主张大力提倡营造针叶人工纯林,提倡以获得木材为目的的森林永续利用经营。1849年浮士德曼发表了“土地纯收益理论”,主张每一块林分都应获得尽可能高的地租,提倡大砍大造,选择速生丰产的树种,建立速生丰产林,短时间内生产大量的木材。该理论主导18世纪德国造林工作,在这一理论的推动下,到19世纪中叶,德国出现了人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