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案例导入 日本日清食品公司在中国收购花生,临时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中国大连港口停留28天,将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米,将花生皮压碎后制作花生皮制板后又返售给中国。 第1页/共89页 日清食品公司既没有在中国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仅在大连港口停驻海上车间,因此,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日清食品属于非居民企业,则不必按其获得的花生皮制板收入向中国政府缴纳25%的所得税,而只需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第2页/共89页内容框架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税率的税收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合并分立与资产重组的筹划第3页/共89页一、纳税人的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第4页/共89页(一)纳税人 居民企业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5页/共89页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