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实用版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 2014.09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 行、 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二条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 环。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第三条 通用机场分类和等级 (一)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