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 防护级别的规定 前 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8-1992。 1、范 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73 机械防盗锁 GA165 防弹复合玻璃 JR/T00032000 银行金库 3 、术 语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 防护等级透明防护板 业务库自动柜员机(简称ATM) 自动存款机(简称CDM) 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 自助银行 安全柜员系统(简称STS) 数字录像设备(DVR) 4、风险等级4.1 风险等级的划分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4.1.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a) 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等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