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其他进出境货物 的报关程序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o 、过境货物()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2)过境货物的管理 防止过境货物的滞留、混入及禁止货物过境(3)过境货物的范围:o A:与我国有过境货物协议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o B:与我国有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o C:同我国没有上述相关协议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应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4)禁止过境货物的范围:o A: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者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o B: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o C: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o D: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5)报关程序o 进境报关:经营人提交单证,海关审核,在提运单及“加封”的货物清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交报关人。o 境内暂存和运输: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按规定或指定的运输路线。海关可押运。o 过境期限:6个月,经海关同意可延长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