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概述o 第一节 房地产的概念n 一、房地产的含义和属性o (一)不动产和房地产 1、不动产概念界定:财产物不动产房地产2 、房地产不动产的主要部分o 房地产一词本是经济学概念,后被广泛应用于我国内地和港澳两地。无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没有“房地产”这一法律称谓,我国现行许多法律法规都使用了房地产一词,但并没有明确其含义 。o 房和地有机整体论。认为“房地产是房屋建筑物和建筑地块的有机组成体”。o 房产和地产统称论。认为“房地产从字面上看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即房产和地产的合称”。界定房地产的两个基本点o 首先,房产是不能够和地产分开的,房产和地产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而作为土地本身而言,大致有三类用途:承载用地(建筑用地,城市商业用地);养力用地(种植,养殖用地);富源(矿藏)地。只有第一类地才是房地产中的“地”。 其次,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于是房地产的价值就不仅仅取决于自身,还取决于它与自然区位和社会网络的关系,比如学校,医院,娱乐场所,商业街区,车库等配套措施于是,关于房地产的界定,还应该包括它的衍生权利。 (二)房地产的属性o 1、自然属性:固定-不可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