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转让合同简洁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安置房转让合同简洁5篇,盼望大家喜爱! 安置房转让合同简洁篇1 转让方: (甲方) 受让方: (乙方) 甲方现将位于郎溪县庙门祥和小区的一套安置房房产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安置房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县政府统一安置安排给甲方在县城庙门祥和小区的房产,房号为2#楼一单元402室,主房屋面积为120.66平方米(含公摊面积),配贮存室23.95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二、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县政府安排给甲方的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转让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担当,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甲方上述房产的交易,主房和贮存室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