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 盗贼重法” 解析兼论“ 刑乱国用重典” 的法律传统v “ 刑乱国用重典” 的法律传统在中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 影响至今。“ 盗贼重法” 在北宋实施几十年, 是这一传统时间跨度较大、波及面较广的一次实践, 但它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反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盗贼重法” 取消不久, 宋江等人就在当年实施该法的核心地带举起了造反旗帜。文章以此为个案, 从道德和实践合理性等角度分析和研究, 揭示“ 刑乱国用重典” 传统观念的错误和短见。v 一、概念v (一)重法地 “ 重法地” 指实施“ 盗贼重法” 的地区。在推行重法的前二十多年间, 重法地的范围以首都所在地开封府为中心, 向北、向东、向南扩展。 (二)重法人 “ 重法人” 指依法应受重法处置的“ 盗贼” 。 有三类:在重法地活动的“ 盗贼” ;户籍在重法地的人, 不论他们在何处从事“ 盗贼” 活动;某些情节较严重, 或有其他罪行的“ 强盗” 。“ 盗贼重法” 是加重处罚重法人及其庇护者的法规。v 二、以恶制恶v “ 盗贼重法” 产生于皇帝和国家机关的命令, 是一定范围内要求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并且包含了对违反者的刑事处罚,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