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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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等 5 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7 79 号,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通知附件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并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见附件 1)。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照通知精神,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 第四条 建立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协调机制,成立由 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 组成 的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 “认定协调小组 ”),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不含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审定认定名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2 第五条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 “省 认定办公室 ”),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省 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科技厅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家

3、网上评审;召集相关会议。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建设并管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 台上的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页(网址: ,以下简称 “云平台 ”)。 (六)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发改部门

4、组成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形式审查。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 3 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不提出申请或审查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到期自动失效。企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

5、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和程序如下: 4 (一) 企业自评。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进行自评。 (二)网上注册登记。在云平台上注册账号,按

6、要求填写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具体受理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三)申报材料审查。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汇总,与网上电子材料一并提交至省认定办公室。 (四)专家评审。 省 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认定评审工作, 省认定办公室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提出 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工作统一在云平台上进行。 (五)联合审议。专家评

7、审意见经省科技厅组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审议,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同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省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六)公示、公告与备案。认定期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云平台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 省 认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公告认定结果,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 办理管理平台 ”备案。 5 通过备案企业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给予备案(证书)编号。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

8、联合向认定企业颁发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证书。 第十条 涉密企业申报材料请自行脱密处理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程序申报。 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商务部 “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平台) ”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报省认定办公室审核,经认定 协调 小组审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同

9、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仅涉及企业名称更名的,由 省 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 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 6 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 1次。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

10、供虚假申报资料或信息的,应取消其资格并自下一年起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 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浙科发高 2011185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汇总表 7 附件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认定 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

11、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 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

12、维护服务;信息 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 IT 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8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类 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

13、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 企业 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9 附件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 盖章 )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城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14、 10 填 表 说 明 一、 本表为 浙江省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的主要依据,填表单位须参照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7 79 号) 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 自下一年起 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所报送申报材料应按申请表、附加资料和附件的先 后顺序(统一用 A4 纸)装订成册。推荐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填报的各项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二、指标说明(部分选择只需填写代码) (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填写,参见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 32100-2015) 。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可选择多个,指: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包括: (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 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包括: ( 1)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2)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3)企业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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