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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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情况,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采集、评价和使用工作,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等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采用物业服务企业 填报、 物业主管 部门审核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三环节”相结合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奖惩分明、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设

2、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浙江省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 信息 综合评价工作 。省外入浙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2 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平台),统一发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设区市 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 采集 、 认定 、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3、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 采集、 认定、公开、评价、使用 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 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基础信息:指用于识别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及经营业绩信息等。 ( 二 )良好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 ( 三 )不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其信用状况构成

4、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 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采集渠道主3 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等。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 实行属地管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企业跨区 域经 营的,原则上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 等工作。在工商注册地之外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与 该 项目 相关的 信用信息采集、 认定 等工作,通过省物业信用平台推送到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权限,在省物业信用平台中根据情况设置。 第

5、八 条 基础信息采集。 物业服务企业在省物业信用平台上先行注册,经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通。 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物业信用平台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10日内在 省物业信用平台 更 新。 物业主管部门应 逐步 与工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 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的登记法人企业信息 ,尽量减少企业录入量 。 省、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省物业信用平台开通审核管理权限。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予以确认,并进行评分 ,详见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评分表(附件一) 。 第 九 条 良好信息采集。

6、物业主管部门应多渠道 主动 采集 良好信息。 鼓励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物业信用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物4 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归入省物业信用平台 ,并进行评 分 ,详见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 信息 评分标准(附件 二 ) 。 第十 条 不良信息采集。物业主管部门 主动 采集 不良信息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不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报不良信息的,计算时可适当降低扣分分值。 经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归入省物业信用平台,并进行评分 ,详见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 信息 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三 )。 第十 一 条 信息核查。 物业主管部门对物

7、业服务企业记入良好或不良信息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自告知之日起在省物业信用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 异议的,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对良好或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由异议人或单位向 物业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物业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经核查确属正确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异议人。 第十 二 条 信息复核。 异议提出人对 物业主管部门 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8、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核查确属失误的,责成原核查单位及时 纠5 正;经核查确属正确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 三 条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 不良 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录入归档。 作出 不良 信息单位依法变更或撤销有关 不良 信息决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 第十四 条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计分 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 自 信息 认定之日起计算。 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 有效期 为一年 。

9、有明确严格的复审和撤销机制的文明 称号等,在有效期内继续保留 。 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不良 信息 认定之日起计算 。 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未整改到位的,不良信息仍继续保留。 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周期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至本年度 12月 31日。评级周期不足半年的,其当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评级周期内无物业管理项目的,不予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五 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物价、法院、仲裁机构、税务、人社、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 (村 )民委员会的部门联动,构建齐抓共 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

10、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施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6 制度。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六 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行量化评分,评分规则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 =基础信息评分值( 80分)+良好信息分值 -不良信息分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年为单位,自 1 月 1 日起至 12月 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 条件成熟后,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不再设计算周期,由省物业信用平台自动生成实时的企业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十七 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综合 得分由高到低,分为 AAA( 极好 )、 AA(优秀)、 A(良好)、 B( 一般 )、C(较差)五个等级。具体信用

11、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 根 据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 在 AA 级企业中 排名前 30的 企业 , 为 AAA 级物业服务企业。 (二) 根 据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 9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 AA级物业服务企业。 (三) 根 据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 80 分以上至90分的,为 A 级物业服务企业。 (四) 根 据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 60 分以上至80分的,或者低于 60分但没有不良 信息 的,为 B级物业服务企业。 (五) 根 据全省物业服 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 60分以下(不7 含本数)且有不良 信息 的,为 C 级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

12、章 信用等级披露及使用 第十 八 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作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及物业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诫。 第十九 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 4 月底前向社会 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等级 。 第 二十 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 A 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一整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开展企业资质取消后的后续监管时,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二)在各类荣誉评选、 示范项目评审、 媒体推介等活动中优先予以考虑或推荐

13、; (三)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 (四)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评标活动中可给予加分等奖励,具体分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 (五)在政府网站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 (六)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8 第 二十 一 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 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一整年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暂停各项经费拨付和财政补贴,暂停时间由市或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向相应的业委会、社区进行通报

14、;对外省物业服务企业, 由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 (四)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 企业 限期整改 ; (五)向 业主、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提示企业的信用情况,并建议慎重选择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与 该企业合作; (六)暂停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二十 二 条 物业服务企业具有附件三所列的严重不良信息之一的, 自信息认定之日起两年内,物业主管部门可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包括前期物业招投标等; (二)实施物业服务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三)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 四 )限制参加 行业主管部门 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

15、动; ( 五 )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9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三 条 参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 单位 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秉公 办事、廉洁自律。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如有失公正,对信用评价工作造成影响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 第二十 四 条 办法自 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10 附件一 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评分表 (由物业服务企业填报, 注册地物业 主管部门 评定 80 分) 备注:物业项目仅限于浙江省内 及与浙江实行信息互认的地区 ,单项物业 服务 不计算在内 。 序号 基础信息 评分内容与标准 评分 1 企业注册信息 ( 56 分) 注册信息

16、( 52 分) 按省物业信用平台设置 ,主要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在管 物业 项目信息 、从业人员信息 等,企业注册填报及时、完整、准确,得初始赋分 52 分。每缺一项信息扣 1 分。 公司成立年限( 4 分) 按公司注册时间, 5 年以内不得分, 5-10 年得 1分, 10-15 年得 2 分, 15-20 年得 3 分, 20 年以上得 4分。 2 从业 人员 信息 ( 4 分) 企业员工数( 4分) 低于 100 人得 2分, 100-300 人得 3 分, 300 人以上的得 4 分。以缴纳“五险”人数为准。 3 经营 业绩 信息 ( 20 分) 纳税额( 6分) 50 万元以下得 3 分, 50-100 万元得 4分, 100-200万得 5 分, 200 万以上的得 6 分。以税务报表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服务项目数量( 6 分) 5 个项目 以下得 3 分, 6-10个项目得 4分, 11-20个项目得 5 分, 21 个以上项目得 6 分。以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数量为准。 服务项目面积( 8 分) 低于 50 万平方米得 5 分, 50-200 万平方米得 6分, 200-500 万平方米得 7分, 500 万平方米以上的得 8分。以物业合同建筑面积为准。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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